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讨债公司”索要欠款,债主变成罪犯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量:695

临沂律师告诉您,非法要债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说到犯罪,人们的脑海里想到的往往是盗窃、诈骗、抢劫等,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追债也可能导致犯罪。在人们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身为债主把欠款追回来理所应当,怎么会犯罪?临沂律师用债主变罪犯的遭遇,谈谈非法途径要债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胡某和谭某是同村村民,近年胡某和谭某都在外做生意,两人关系不错,2016年年初,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胡某求助,胡某爽快借给谭某10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转眼间一年过去了,谭某借款却迟迟不还,胡某再三催款无果,决定想办法教训教训谭某,胡某听说侄子在外很吃得开,于是找到侄子帮忙讨债,侄子听后满口答应。20174月的一天下午,胡某和其侄子从一麻将馆将谭某强行带至一出租房逼其还债。在出租房内,胡某见谭某拿不出钱,便和侄子殴打谭某直到第二天早晨才将谭某放走。

【律师观点】

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胡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上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谭某拖欠赖账的行为是引发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仅是法院在对胡某、胡某其侄在量刑时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并不能改变胡某、胡某其侄犯罪的事实。


【检察院观点】

检察官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以胡某、胡某其侄构成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Step 1. 胡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胡某要债并没有错,但是要债方式必须合法,而胡某和胡某其侄将谭某强行带离、拘禁并殴打侮辱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侵害了谭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谭某拖欠赖账的行为是引发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仅是法院在对胡某、胡某其侄在量刑时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并不能改变胡某、胡某其侄犯罪的事实。

Step 2. 就案论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往来频繁,债务纠纷增多,导致索债引发犯罪的情况频发。这其中既有普通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法律观念,证据意识不强不懂或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所致;也有因赌债、高利贷等纠纷中债主不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引起。值得警惕的是:追债中往往有社会上一些专门从事讨债事务的人员参与其中。这类讨债人员惯用拘禁、人身伤害等手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Step 3. 据事言理人们常说:“借款有因,还款有责,催款适时,追债依法。”就是提醒人们重品性,守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学法、守法、用法:一则债权必须合法,只有合法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二则强化证据意识,保存好证明债权存在的凭证。三则恪守诚信,做到有借有还,自觉抵制赖账。四则理性处理纠纷,遇到欠账不还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坚决杜绝纠集社会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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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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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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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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