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诉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量:553

【案情简介】

孙某及其妻子郭某经营超市,2013528被告孙某因超市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向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8厘,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孙某及其妻子郭某向肖某出具了借条。梁某和金某是孙某的朋友,同时还是某中学的教师,梁某和金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后借款到期,孙某及其妻子因负债太多无力偿还,下落不明,肖某多次向担保人梁某和金某索要借款梁某和金某以没有用钱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承办经过】

肖某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在帮肖某做好一些列诉前准备工作后,代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和郭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梁某和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办理结果】

被告孙某、郭某向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10元,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按印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孙某、郭某应予偿还借款。原、被告有约定利率,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利率,所以被告孙某、郭某应按照月息1.8%,计算还款利息。被告梁、金为以上借款和利息提供担保,所以应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528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梁、金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作为借款人应该确保还款,作为出借人在借钱时应该核实借款人的还款偿债能力,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用途使用款项,确保借款到期后能够及时收回借款。作为担保人,更应该核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督促借款人到期及时还款,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梁某和金某作为老师,无故背上10万元债务,目前工资还处在冻结状态,二人为此感到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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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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